案情介绍:原告李文朝诉被告刘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被告刘现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朝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刘现周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文朝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现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刘现周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410521196911135591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横水镇后白村419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10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231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