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以案释法丨“义务帮工”这些法律知识您应当知道

2019-09-10   延平检察

俗话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收稻谷,邻里、朋友之间相互义务帮忙是常事。助人为乐本是好事,但如果在帮工的过程中受损害,该谁来承担责任呢?今天检察官就跟大家聊聊义务帮工的那些事。

下面通过三个案例为大家阐述……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No.1

帮工人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李某准备翻修自家房屋,便请邻居谢某来帮忙,岂料谢某在通过吊绳搬运砖块的过程中,因绳索不够牢固发生断裂,砖块掉落,将从房屋前路过的邻居王某砸伤。后王某伤势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谢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4800元。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556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谢某系李某朋友,应李某之邀无偿帮助李某为其翻修房屋,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王某系由于李某提供的缆绳发生断裂,砖块掉落所致,且谢某自身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李某应承担责任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No.2

帮工人自身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毛某从事春笋收购生意,将收购的冬笋存放在河边的仓库内,由于连日降雨,河水高涨,毛某忙着从仓库转移货物。邻居张某见毛某人手不够,水位越来越高,主动过来帮忙搬运。不料,由于仓库受洪水不断冲击,导致仓库倒塌,张某被房梁砸中,导致颈椎腰椎骨折。后张某伤势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毛某赔偿。毛某辩称,张某是自愿过来帮忙的,自己没有主动邀请,自身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毛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张某无偿帮助毛某,而毛某没有明确拒绝王某的帮工,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毛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No.3

帮工人遭受他人侵害的责任承担

邓某找到同村的陈某帮忙装运稻谷,陈某在车上堆放货物。此时,吴某正在后山砍竹子,为了图方便,直接将竹子顺着山坡向下滑。不料,竹子直接砸向正在装卸的车辆,导致陈某从车上摔下左腿骨折,陈某将被帮工人邓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邓某辩称,陈某受伤是吴某造成的,陈某应当向吴某主张赔偿,故不同意赔偿。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邓某和陈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陈某在帮助邓某装运稻谷过程中受伤,邓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吴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判令邓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55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陈某受伤是因第三人吴某直接造成,本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故由被帮工人邓某予以适当赔偿。

检察官寄语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同时,对于被帮工人来说,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如果不拒绝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天的讲解就先到这里吧!希望这些对您的生活能够有所帮助,下期再见!

编辑:罗作湍

审核:林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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