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新政,就吸引人才落户和盘活农村资产放大招

2019-08-08   晋城三农

8月8日,晋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办法(试行)》“两个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晋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晋城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侯虎胜主持,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市委改革办(市综改办)常务副主任王志强,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史慧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商国富,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王天圣出席新闻发布会。

晋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市委改革办(市综改办)常务副主任王志强介绍:

出台《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提升晋城市人口导入能力的迫切需要

二、积极应对周边城市“虹吸”效应的迫切需要

三、推动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

出台《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粗放

二、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不高

三、农业要素市场配置不合理

四、农民内生动力发挥不充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7条落户政策

9月起在晋城零门槛落户

“即来即办”

1.晋城市行政区域之外愿意到晋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落户的中国公民,持本人户口簿可在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跨县(市、区)迁户时,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3.鼓励农业人口到城市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到我市农村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

5.落户人有合法稳定住房的,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登记;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登记在单位集体户;无合法稳定住房、无合法稳定职业的,凭居住证登记到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

6.各社区(村)委员会和企业,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全面建立社区(村)及单位集体户,配备专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7.户口跨省迁移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迁证,当场办结;户口省内迁移的,可在迁入地派出所网上办理,当场办结。

4项引才举措

1.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其配偶子女可随其办理落户登记手续。配偶及子女无工作单位,可在企业安排就业;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或是公务员的,可履行调动手续;随迁学龄子女可在市区自主选择学校就读。

2.为高层次人才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公开程序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并落户的,在三年内,可按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分别按每月3000元、1000元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未就业的上述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的,可优先推荐在我市企业就业;已经在外地就业的,按照原就业单位性质予以安排;自主创业的,享受支持青年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创业就业有关政策。

3.提供购房补贴。

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4.提供租房补贴。

全日制博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且在我市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硕士及本科人员,由所在企业三年内分别每月补助2000元、1000元房租;专科生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5项保障措施

1.教育保障方面。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加大教育资源供给,保障随迁学龄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2.卫健保障方面。

将所有落户人员纳入乡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

3.社会保障方面。

首先要做好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其次对落户城镇且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的农村迁移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

4.住房保障方面。

将所有落户人员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5.财力保障方面。

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

的实施办法(试行)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核心内容

盘活“四块地”,即盘活承包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

做好“三项工作”,即做好金融支持工作、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盘活承包地经营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

鼓励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农户在不改变承包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承包地托管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成员间转让、调剂使用。

支持农村居民利用现有宅基地和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托后可统一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委托第三方经营,集体、个人可按约定获取收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划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整治,将腾退出的宅基地用于发展农林文旅康项目,农民和村集体可按约定获取收益。

在保证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情况下,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对现有宅基地、农房进行改造、改建,兴办农林文旅康相关产业。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废弃、闲置宅基地集中连片进行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入市交易。

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兴办集体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合办企业,按约定获取收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利用,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剂使用,按约定获取收益。

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省入市交易(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指标,参照省指标交易办法可在全市交易),按约定获取收益。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可以推广泽州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村级留成部分可以作为股金进行分红,也可兴办产业,按约定获取收益。

盘活集体林地

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集体林权公开、公平、有序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允许一级国家公益林以外的公益林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

允许村集体、村民或项目单位购买宅基地复垦后新增加的林地指标,优先在集体林地内置换、调剂相同面积的集体林地用于农林文旅康项目建设。

允许森林康养项目区8.5米以下道路结合林区道路、防火通道建设。2米以下康养步道在不采伐树木、不影响乔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不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强化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林林权、生态公益林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和产业发展控制性规划(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2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再保留),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满足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