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文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一案进行宣判。
案件过程
被告人朱某文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先后笼络了朱某良与董某龙,又豢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董某龙及其手下发展壮大为己所用。自2011年以来,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董某龙等人在赣州经开区凤岗镇峨眉村多次阻挠工程施工建设,通过多起寻衅滋事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强拿硬要工程,将政府民生工程的峨眉公益性公墓区通过非法手段占为己有,将其改变成了实质上的经营性公墓;欺瞒政府、欺压百姓,破坏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利用峨眉公墓区搜刮“民脂民膏”,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通过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基本垄断了峨眉村的各项涉农扶贫工程建设,侵蚀基层政权,形成了以朱某文为纠集者,朱某良、董某龙、廖某俊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审判结果
赣州经开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朱某文等4人十四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1万元至5.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没收朱某文财产2200万元,没收、追缴朱某文违法所得约2139万元。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联合董某龙、朱某良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文、董某龙、朱某良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朱某文采用欺骗等非法手段,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719万元,非法获利213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某文、廖某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用于建坟,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