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老板提前复工,被拘留七日

2020-02-07   在那樱花季节

2020年2月1日16时许,南康区朱坊乡新兴村工业园一餐台椅家具厂发生火灾。南康区公安局朱坊派出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经多方密切配合,火灾于当日19时成功扑灭。

随后,民警发现厂内放置大量搭建钢架棚材料及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并有搭建钢架棚立柱、架梁等施工痕迹。经进一步走访调查,系该家具厂搭建钢架棚厂房主曾某波个人出资,在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许可下,私自请钟某华进行竹木结构油毛毡棚升级改造钢架棚。火灾因搭建钢架棚焊接横梁过程中火星引燃厂内可燃材料所致。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波私自雇请钟某华帮其进行竹木结构油毛毡棚升级改造钢架棚,且两人明知开工及施工时间在重大疫情期间,政府明令禁止开工施工,两人商定好执意在2020年1月30日开工。后钟某华通过中间人叫来工人于2020年1月30日在厂内开工且连续施工三日实施焊接、立柱、架梁等搭建钢架棚具体工作。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钟某华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钟某华的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南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号)第1条,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020年2月4日,南康区公安局朱坊派出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钟某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南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1号令

全区所有企业和建筑工地

延迟至2020年2月8日以后开工、复工


在此,警方提醒

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1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2

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