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进入森林防火关键期。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顺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研究决定,对举报、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进行奖励。
一、举报内容及奖励
1、发现野外非法用火行为,检举报告(附带影像资料)的,奖励1000元。
2、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提供重要线索,经公安机关依法查实的,奖励2000元。
3、发现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奖励3000元。
二、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单位:顺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312—7619086,邮政编码:072250。
三、举报原则
1、实行实名制举报制度。举报人要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举报事项等情况如实告知受理单位。
2、实事求是举报。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密守信。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四、兑现奖励
查证属实的线索由县防火办通知举报人持身份证到县防火办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县防火办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事件被多人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者,(以信函、邮戳、电话、来访等事件先后顺序为准),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五、责任追究
举报内容查实后,顺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0年5月31日。
顺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