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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想吃公饷又想赚私钱,是当下不少公职人员抱有的“鱼与熊掌可以兼得”的侥幸心理。钦州市钦南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何东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仍以其家属名义开设养殖场,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开设的共三个养殖场申报的沼气工程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上提供帮助,以此收受、索要好处费。何东受贿一案由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钦南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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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钦州市钦南区沙岗养殖场(何东以家属名义开设)、某某养猪场、某某肉猪养殖场一起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大型沼气工程的补助,并于次年获批复,分别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82万元(人民币,下同)、108万元、120万元和自治区配套资金4.5万元、6万元、6.5万元。2010年,上述资金下拨至钦南区财政局。2011年,黄某分别挂靠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建设上述三个沼气工程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人何东利用担任钦州市钦南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上给黄某提供帮助,让该三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顺利拨付到黄某挂靠的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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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何东在沼气工程补助资金拨付上给予的帮助,黄某在钦州市大润发超市附近送给何东好处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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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东向黄某表示,其可以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黄某将尚未拨付的三个沼气项目地方性配套资金拨付到位,但资金要交由其个人使用,黄某同意。同年5月,经何东申请、审批等手续,上述项目的自治区配套资金共170000元拨付到黄某挂靠的建筑公司。扣除税费及相关管理费用后,黄某将余款140000元分两次于2015年6月18日、7月5日转账给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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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东以其得到的地方性配套资金不足为由,在钦州市子材大桥附近的一间饭店向黄某索要12000元。
综上,被告人何东利用担任钦州市钦南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方面给黄某提供便利和帮助,三次非法收受或索取黄某好处费共154000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东家属于2019年4月22日向钦南区纪委退出包括本案受贿所得154000元的款项共人民币284600元。
钦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最终判决被告人何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何东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5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字:吴华清
编辑:何玫娴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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