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高速公路7月份典型交通违法案例曝光

2019-07-30   三明日报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出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三明高速交警支队曝光7月份典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3起,希望通过典型违法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案例一】

2019年07月20日10时14分,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五大队二中队接到系统预警,在泉南高速A道300km+400m路段一辆号牌为辽RB8**5的货车涉嫌使用假牌。随后,五大队民警在泉南高速宁化闽赣收费站将该车截获。

经查,该车真实车牌为辽PB8**5,驾驶员鞠某使用一块黑色胶带将车牌字母“P”变造成了“R”。鞠某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鞠某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7月14日上午8时54分许,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在沙厦高速尤溪西城收费站执勤时,发现闽G3**3学号小型轿车(教练车)的驾驶员陈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查,该车驾驶员陈某系教练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陈某饮酒后驾驶教练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2019年7月5日16时20分许,驾驶人李某勇驾驶闽EUW**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深高速3023公里(贡川服务区B区),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被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李某勇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李某勇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5、6项之规定,对其合并处以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5、6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明高速交警提醒: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财富,没有比家人更重要的幸福,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驾驶机动车时请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一切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三明高速交警微发布

本期编辑:灵雨 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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