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微信、微博,
为发泄个人私欲,
故意虚构事实进行发布,
你可曾考虑法律后果?
近日,泾川县公安局所队联合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嫌疑人李某没想到正是因为他在个人微博上发布的一条信息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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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1日21时许,泾川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互联网上巡查发现,有人在微博上发布“其所在乡镇干部吞取款项,其在反映问题过程中被殴打致伤后,多个单位层层推诿”等文字,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按照局主要领导指示,该局网安大队立即联合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开展核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落地查人,锁定违法嫌疑人李某。
经查,李某与其父在征地拆迁、退耕还林等政策落实上提出无理要求后,个人私欲未被满足,李某便于2019年8月21日16时,使用自己的手机编辑了上述文字,于当日21时许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进行发布。
针对违法嫌疑人李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泾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布信息要审慎、客观,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打击,绝不手软,还全体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