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税收筹划

2019-11-28   理个税

当业务发生时,很多企业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什么时候缴增值税?

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自作主张,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现在国家税务局都是以票控税的,那么我只要不开票,就可以不用缴税啦。所以,水平差一点的会计就是迟迟的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水平好一点的会计就是计划的开票。

也有一部分财务面临的情形是客户非常强势,业务还没有发生或还没有完成,就强制要求开票。

那么,开票和缴税之间有逻辑关系吗?

答案是:有

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通过第十九条,我们知道业务就算是没有做,只要开具了发票,就得缴税。所以,提前开具发票一定要谨慎,开具发票就意味着需要缴纳税款。

剔除提前开票的因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那么这个“当天”是哪一天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们从这里,可以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了,以下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几个要点:

1.发票的开具一定是要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之后,如果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前开具发票的,需要提前缴纳税款。

2.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缴纳税款。

这里一定注意,这里的合同约定付款和实际付款不一样。只要到了合同约定付款的时点,无论是否支付,均要缴纳税款。

所以我们在做税收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付款时间,保证我们在付款缴纳时间内可以收到款项,这样可以确定我们的税款缴纳时,不会垫付资金。

3.对于预收款项,也就是先收钱在干活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是干完活以后才缴纳,但是有特列:对于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的,收到预收款就要进行缴税。

当我们达到纳税时点时,我们需要履行缴纳的义务,那么合理运用纳税时点,是可以将纳税时点向后移动的,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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