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 事关医保家庭共济方式和公积金缴存标准!

2020-06-29   大漳州

原标题:速看| 事关医保家庭共济方式和公积金缴存标准!

两个重要通知!

七月起漳州市医保家庭共济方式有调整

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七月起我市医保家庭共济方式将根据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有关通知如下: 一、7月起,新办理家庭共济参保人员的共济关系和共济方式按新办法进行增加和调整,新办法下的个账共济就医支付将于7月6日起生效。 二、已完成我市家庭共济办理的参保人员,7月1日起可通过本公众号右下角“个人中心-家庭共济”跳转,进行家庭关系、成员身份确认和个账共济金额划拨调整后使用,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在“服务”栏目“我要办-家庭共济”中进行调整,此外还可通过闽政通APP的医保栏目进行相应办理。

三、漳州原家庭共济个账就医扣款模式将过渡运行至本周末(7月5日),下周一(7月6日)起家庭共济个账就医支付将按新办法规则运行,原扣款模式及额度设置同步失效。

四、7月起,我省医保参保人员的家庭共济申请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和闽政通APP进行自助办理。

注:漳州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开展以来,截止2020年6月28日我市累计完成家庭共济关系建立2.81万个(7.23万人),共济就医9.87万人次,其中个账共济支付1768.23万元。

关于家庭共济新变化,这些你必须知道!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医保〔2020〕2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为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118号),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第四条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3.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4.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5.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6.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五条参保职工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第六条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

第七条家庭共济账户的结转、计息、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到个人账户。

第八条省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家庭共济账户的资金起划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如发现参保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规使用家庭共济账户的,追回医保基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利用家庭共济账户进行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家庭共济账户信息平台由省级统一建设,各统筹区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各统筹区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2020年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海峡导报大漳州(zzmszx)综合漳州医疗保障中心、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 aya

监制 指向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