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大多数单位已经开始上班,各省市也迎来了“复工潮”。随着人流量的增加,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也依旧存在。那作为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究竟算不算工伤?
能否认定工伤,与工作原因有关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文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返岗复工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其核心在于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的。
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
2月11日,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医护人员马某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广西首例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
马某系隆安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1月25日,在上班过程中接触了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人员后出现发热、偶咳等不适症状,2月2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2月4日,隆安县人社局获悉情况后,立即主动电话与该院沟通,指导他们对照政策规定尽快申报工伤认定。2月5日,隆安县人民医院正式提交申请材料,隆安县人社局开辟绿色快捷办理通道,及时受理并迅速组织该局业务股室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程序,于当天即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电话通知单位和本人。
目前,马某在隆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结清,因马某现在南宁市新冠肺炎定点治疗医院住院治疗,隆安县人社局正在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按规定结算所需费用。
而北京市为了让医护人员安心战斗在抗击疫情第一线,除了给医护人员发放补贴、补助,还要及时认定工伤。北京市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认定工伤。
综合自大河客户端、中新网及网络
编辑: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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