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一则新闻【2019年8月2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市北区红黄蓝万科城幼儿园外教猥亵儿童案,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约格·何瑞迪·丹尼尔·奥斯瓦尔多有期徒刑五年,驱逐出境】。
那么面对这种判决结果看,我们的网友开始争论不休,甚至是炸了锅。有的网友看到“被告人马约格·何瑞迪·丹尼尔·奥斯瓦尔多有期徒刑五年,驱逐出境”,就断言该人犯不需要服刑,直接驱逐出境了。那么,真实的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解释一下,大家就明白了,事情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该条款可以看出,“驱逐出境”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那么,驱逐出境这种强制措施,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独立适用呢?例如我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有、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崐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再回到外教猥亵儿童案,该案中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楚【判处被告人马约格·何瑞迪·丹尼尔·奥斯瓦尔多有期徒刑五年,驱逐出境】,由此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该判决中提到的“驱逐出境”,明显不适合法律所说的“独立适用”,应该是附加适用。该案中主刑是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五年”,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那么应该优先执行主刑后,然后再执行附加刑。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这个外国人必须在我国的监狱服刑结束后,才能被驱逐出境,不会轻易的逃脱法律的严惩。
最后,我们奉劝那些在我国居住,学习,工作的外国人,一定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更不要藐视我国法律的权威。切记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籍无关”。
来源:政商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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