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企业:复工复产,这些法律知识请查收!

2020-02-25   潍坊检察

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战“疫”,潍坊检察新媒体特推出普法专栏,梳理与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法律知识点,为扎实做好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送上一份“法治礼包“。

劳动关系类

劳动用工问题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因此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4.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对于职工因此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职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对于因履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资支付问题

10.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视为正常出勤,工资正常发放。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这部分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

11.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可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2.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所在地后根据政府政策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春节假期延长及推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性质定为休息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山东省内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

14.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无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加班工资。

15.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协商工资待遇及支付。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稳定劳动关系政策问题

16.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什么规定?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17.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4)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来源:山东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