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养狗的注意啦!陆良县规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来啦

2019-06-17     陆良县广播电视台

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和《陆良县城区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特通告如下:

城区范围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必须携带所饲养的犬只到有资质的宠物门诊(医院)接受免疫,并办理免疫证。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严禁放任所养的犬只自由出户。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车站候车室、办公区域、餐馆、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交汽车。

(四)不得随意遗弃犬只和抛弃犬只尸体。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不得随意放任犬只随地拉粪便污染环境卫生。出现犬只拉粪便,犬主应及时清理,若拒不清理,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将根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七)项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城区范围内的未佩戴免疫证的犬只、流浪犬、无主犬,由县城乡综合管理局负责进行抓捕并做相关处理。未用牵绳(链)牵引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o-W3C2wBmyVoG_1ZciF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