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对被告人阮某某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对被告人阮某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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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一艘装有珊瑚和鱼苗的船只从越南海域开往中国交货,途径中国防城港市白龙附近海域时被中国海警查获,从阮某某驾驶的船上查获珊瑚192株,河豚鱼鱼苗12800尾、清道夫鱼鱼苗4160尾、射水鱼鱼苗106尾。经鉴定,192株珊瑚中有191株属于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石珊瑚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是各国重点保护的海洋生物,被列入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严禁非法捕捞和贸易,该案涉及191株石珊瑚,数量大,且不当的运输导致过半数的石珊瑚死亡,造成海洋环境资源不可弥补的破坏,目前,涉案珊瑚均已移送北海市海洋之窗生物科技展览有限公司进行救生养护。
被告人阮某某无视我国法律,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走私珍贵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办理。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