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交警严查酒驾 露头就打,三天刑拘三人

2019-08-02     华池公安交警

案例一

2019年7月25日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齐某平醉酒驾驶甘D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G244 489km处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齐某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9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7月26日20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乔紫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8km+500m处,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会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肇事后马某军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驶离现场。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19年7月26日01时50分许,我大队民警在国道G244 489km处路查,发现驾驶员梁某东涉嫌酒驾。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梁某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0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示教育:

众所周知,醉驾祸害大,醉驾已入刑。汽车在“醉猫”手里犹如一件杀人工具!交警蜀黍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更为了司机本人平安及其家庭幸福,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实行了全天候、零容忍的高压打击行动,而且总是耳提命面进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告诫宣传,但总是有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不惜以身试法,傻当违法“醉”(罪)人。因贪杯好饮驾车而锒铛入狱,实乃可惜可悲可恨之至!

谨记: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酒驾醉驾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大家一起来为酒驾司机算算账

因为醉驾,他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在铁窗里流泪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不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法律对所有驾驶人的要求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nHKeUmwBtRl-7Ca7peW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