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开征利息税
涉及5个税种
不缴纳可强制代扣
7月30日,县法院与县税务局建立了民间借贷涉税协作机制,并发布协助征收民间借贷案件税费告知书。此举是县法院在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综合治理的一项创新举措,意味着今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放贷人必须缴纳利息税了。
据了解,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多,甚至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被称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常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也极易滋生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为有效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和非法行为,县法院会同县税务局,决定在案件办理中依法协助征收利息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监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收。
据悉,此次县法院协助征收税费范围是: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产生利息的放贷人。其利息收入应缴的税费涉及以下税种:
1
增值税
征收率为利息收入额的3%,此收入500元以下可免征。
2
个人所得税
征收税率为利息收入额的20%。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5%,月营业额10万元以下免征。
4
教育费附加
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3%。
5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税率为增值税税额的2%,月营业额10万元以下免征。
据了解,办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县法院业务部门将当事人的名单和利息收入提供给税务机构,依据税务机构计算应缴纳税费金额,开具缴纳利息税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前往税务机构缴纳利息税费。如当事人拒不配合缴纳利息税费的,县法院可从当事人的执行款中代扣税费用于缴税。
稿源:仙游今报(记者 唐伟)
via:平安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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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游晓璐 编审|郑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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