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人注意啦!
5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5月6日起宁波中心城区恢复禁货
近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通告,决定自5月6日起宁波中心城区恢复禁货相关规定。
交警部门还对东环南北路的禁货措施进行了调整,包括:禁止所有货车在高架道路通行;禁止五轴及以上货车在跨线桥、地面道路通行;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高架、跨线桥道路通行等。
5月6日起取消公交、地铁免费
5月6日起,宁波取消公交、地铁时段性免费,恢复正常收费。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关防控措施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上车、进站时仍提前准备好“健康码”或“甬行证”,保持适当距离、有序排队上车,并全程佩戴口罩。
全国高速公路5月6日恢复收费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通告,全国高速公路网将于5月6日零时起,全面恢复收费。
5月6日前,ETC开展落杆测试。落杆测试期间,ETC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会在收费站出口车道显示当次通行的全程费用,但实际上仍不收取通行费。
宁波地名管理条例5月施行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名命名原则和采词要求作了规定,要求地名命名要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规定同类别地名的专名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这使新增地名具有唯一性。
宁波各幼儿园5月11日起开学
宁波市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第四批开学工作的通知》,各幼儿园自主申报并经查验合格后,自5月11日起分批分段开学。
培训机构5月6日起恢复线下培训
宁波市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第四批开学工作的通知》,各培训机构、社区学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自主申报并经查验合格后,自5月6日起恢复线下培训。
5月11日起开始中考报名
2020年宁波中心城区中考报名时间为5月11-15日。今年起,宁波市本级直属高中启动统一招生,不再区分老三区和原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采用同一报名招生录取平台。
宁波5月全面进入伏季休渔
5月1日12时起,宁波4236艘渔船将进入伏季休渔,最长休渔时间达4个半月。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延续2018年管理规定,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的渔船都将进入伏季休渔期。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有变化
宁波市医保局消息,2021年我市职工医保年度将调整为自然年度,为确保衔接顺畅,今年5月1日至12月31日这8个月为职工医保的2020过渡年度。
自2021年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生育保险)年度也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原来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浙江放开放宽户口迁移和落户条件限制
浙江省公安厅制定出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于5月1日正式实施。《户口规定》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杭州市城区除外);取消了集体宿舍的条件限制,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
建立全省统一的学生资助认定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于5月1日起实施。《办法》旨在建立全省统一的学生资助认定办法,便于各地各校精准识别资助对象,优化资助程序,在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的基础上,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更多电子数据可作为打官司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
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是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明确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
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比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降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称,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赶紧告诉你的亲朋好友,点周知!
文明宁波综合 来源:网络
编辑:妙朵儿 责任编辑:苏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