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子女在台出生
1. 女方在结婚后怀孕:应检具医院开立之出生证明向户政事务所申报。
2. 女方在结婚前怀孕: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女方在结婚前之婚姻状况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完成后,连同医院开立之出生证明向户政事务所申报
二
子女在大陆出生
01
女方在结婚后怀孕子女在大陆设籍:
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子女之出生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连同在台健康检查具结书(表格向“移民署”索取)(注:6 岁以下之儿童则应备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请子女在台定居。经审核获准后,持移“民署核”发之定居证副本,携定居证副本至大陆公安单位注销户籍,取得注销户籍证明后,向大陆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俟子女入境后,将经海基会验证完成之注销户籍公证书、在台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送交“移民署”换发定居证正本,再持定居证向户政事务所登记户籍。
02
女方在结婚前怀孕
子女在大陆设籍: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子女之出生公证书、女方婚姻状况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连同在台 DNA 鉴定具结书(入台再检验)及在台健康检查具结书(表格向“移民署”索取)(注:6 岁以下之儿童则应备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请子女在台定居。经审查获准后,持移民署核发之定居证副本,至大陆公安单位注销户籍,取得注销户籍证明后,向大陆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俟入境后,将经海基会验证完成之注销户籍公证书、在台 DNA 鉴定书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送交“移民署”换发定居证正本,再持定居证向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登记。
母亲在怀孕时与他人有婚姻关系除依上开所需之文件外,若母亲在怀孕时之配偶是大陆人民时,另应备大陆法院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确定之判决书公证书、确定证明公证书或母亲怀孕时之配偶否认亲子关系之声明公证书,若母亲在怀孕时之配偶为台湾地区人民时,应由前婚姻配偶向台湾地区方法院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03
父母双方未结婚(生父办理认领)
子女在大陆设籍: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子女之出生公证书、女方婚姻状况公证书、同意生父认领、约定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及约定子女姓氏之声明公证书,公证书正本经海基会验证后,向户政事务所办理认领登记,连同在台 DNA 鉴定具结书(入台再检验)及在台健康检查具结书(表格向“移民署”索取)(注:6 岁以下之儿童则应备完整预防接种证明)、户籍誊本、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丧失原籍证明具结书、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请子女在台定居,经审核获准后,持“移民署”核发之定居证副本,向大陆公安单位注销户籍后,在大陆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俟子女入境后,将经海基会验证完成之注销户籍公证书、在台 DNA 鉴定书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送交“移民署”换发定居证正本,再持定居证向户政事务所登记户籍。
04
父母皆为台湾人民申请在大陆出生子女返台定居
先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生母在大陆之产检公证书、子女之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注销大陆户籍(或未设籍)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完成后,连同台湾地区3 个月内户籍誊本(已办妥结婚登记)”、在大陆地区生子说明书、健康检查证明(可入台后办理。注:6 岁以下则应检附完整预防接种证明)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请子女在台定居(如无法回台亲自办理,应另在大陆办理委托公证书)。
相关手续说明,或须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请参考“移民署网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或电洽 886-2-23899983。
注:转载整理自《台商大陆生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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