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级伤残,工伤待遇能一次结清吗?

2019-07-19   花散人

按目前的实务操作中:

劳动者工伤被评为1-4级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办理退休手续。

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按月领取工伤津贴,他们会担忧几个问题

1、 企业能支撑多久,万一破产了,后续的费用怎么办?

2、 每月的伤残津贴是固定的,在通货膨胀下,这笔钱实际上在一天天贬值。

3、 对于恶意的企业,就算法院判决了,但是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时,总不能每月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吧。

4、 都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了,再就业已经不可能了,但生活要继续,创业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了,一次性提取伤残津贴刚好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对于企业来讲,一样会存在担忧

1、 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期间,劳动关系保留,期间员工发生意外怎么办?是否还要额外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2、 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的话,对于小微企业现金流来说是一个考验。

3、 保持劳动关系期间,职工要求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时,缴纳还是不缴纳?

4、 不缴纳社保的话,职工发生了医疗费等等还得要支付。不缴纳养老保险时,职工是否可以在退休前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虽说大多不支付,但各地口径并不统一)。

那么,究竟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不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

国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点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显然,从国家角度,为了更全面的保护伤残职工后期的康复、治疗及退休等问题,明确不支付一次性领取。

地方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按参保基数来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伤残津贴。

此观点是参照2004年18号文件《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不允许一次性支付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全面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但是当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时,用人单位的诚信度和经营风险难以把握,把工伤职工未来的生活保障交由这样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风险较高,利大于弊,反而难以起到原来的作用。

所以,关于是否需要一次性支付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如果劳动者的户籍不在社保统筹地的,劳动者选择一次性支付应当予以支持。在广东地区的裁判案例中,仲裁和法院也是普遍支持的。


可见 ,外来工或者非参保地户籍的劳动者,工伤评定为1-4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按规定(广东省一次性计发10年,各地标准不同)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