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找法网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8日,张某驾驶机动车到其朋友家参加聚会。上午九点左右张某到达好友家中,将车钥匙放在包中,便进入屋内与朋友聊天。后张某的朋友徐某要出门买啤酒,徐某看到张某包中露出的车钥匙,未与张某商议便拿起张某的车钥匙,驾驶张某的机动车开往超市,后徐某在路上行驶时不慎追尾了前方赵某的车辆。张某想知道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到达朋友家后将车钥匙放在自己的包中,属于已妥善保管该车钥匙,不存在管理过错,因此张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未经张某的允许,便擅自拿出张某的车钥匙,属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徐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