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誉权维护,杨紫不是第一个,我想也不是最后一个。
一般情况下的名誉权纠纷是因为文章而起,因为在大家撰写批评文章或者是发表个人言论的时候,如果不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事实来创作的话,很有可能歪曲事实。而且有时候即使文章的基本内容真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仍然要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杨紫名誉权纠纷始末】
杨紫方早前注意到被告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因此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本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名誉权案,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却说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且张某在庭上向法官出具了一些证明材料,声称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前曾经有过遗失的经历,因此自己曾先后向两家不同的派出所报案,他提供的这些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电子版文件材料就是证据。
证据要讲究真实性,撒谎也要有个限度,为核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张某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邮寄到法院,并且也给公安机关发送了协助调查函。
很快,这个谎言就被戳破了,两家公安机关提供的回复信息一致: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最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听到这一处罚结果后,被告张某当庭泪如雨下,并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
这时候哭有点晚了吧!
中教数据库小编在之前的相关文章中一直在说,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法律必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