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管理(检查),是煤矿水、火、瓦斯、顶板、煤尘五大灾害之一,对煤矿最大灾害,如果管理(检查)不好,造成积聚,有可能造成瓦斯爆炸,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所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查地点、检查次数、8种领导及工人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携带2种检查仪器,请各级领导和工人认真执行。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要点:
1.领导和工人8种人员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2种检查仪器。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要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的进风顺槽、回风顺槽、工作面及上隅角、硐室、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皮带机电动机开关、设备列车、水泵、调度绞车、无极绳梭车)都需要检查瓦斯。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要点:
1.低2高3。
2.突出煤层、瓦斯喷出或者瓦斯涌出、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专人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要点:
1.检查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每班至少2次。
2.有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需要专人检查。
3.对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而未进行采掘作业的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要点:
1.认真执行两种制度。
2.认真检查瓦斯班报。
3.认真记入瓦斯班报(每次)。
4.认真记入瓦斯检查牌(每次)。
六.在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要点: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建立一氧化碳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浓度、气体温度,分析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1次。
要点:
1.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风流的甲烷浓度。
2.每周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要点:
1.矿通风值班人员每天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分析变化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制定措施处理,汇报总调度室。
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每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3.一矿多井同时报送井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4.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瓦斯漏检假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所以,检查瓦斯至关重要,不能造成漏检假检,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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