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不全面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12-11   红火新闻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督促履职


【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2至2013年间,在呼和浩特市世纪十九路两侧玉泉区沟子板村的91.14亩土地和玉泉区沟子板村与后桃花村交界处的31.86亩土地上被社会车辆偷倒渣土共计260798.6立方米,堆积成高约10米的土山。截止目前,该建筑垃圾渣土堆依然存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接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后,经调查核实立案。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处置该建筑垃圾渣土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12月18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回复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表示对在世纪十九路两侧的260798.6立方米建筑垃圾处置进行了讨论、研究等前期准备性工作。但并未在整改期内进行实际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堆依然存在。

鉴于检察建议未实现应有效果,2019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办理,由赛罕区检察院向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限期履行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定职责。出庭检察人员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是否对非法堆放的建筑垃圾具有监管职责、是否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整改期间内依法履行了职责、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是否持续存在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2019年7月23日,呼市赛罕区法院作出(2019)内0105行初33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判决生效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写入最高检《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市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自治区首例跨区域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组建办案团队探索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的首例案件。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着眼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注重监督行政机关穷尽监督手段依法履职,注重各项实际措施的落实到位,注重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