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14类不文明行为将被罚

2019-10-31   遵义网

记者 任然 赵婧耘

11月1日,《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规定》的施行,对推进我市新时代城市文明建设,巩固和提升全国文明城市水平有着重大意义。其中,《规定》明确了市民的文明行为义务规范,对14类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有针对性的设置了处罚措施。同时,优待、礼遇先进模范也被纳入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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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法规在心中 守护文明我先行

《规定》于今年6月28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的实施让文明创建有法可依,让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有了法治保障。

据悉,《规定》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颁布的第四部实体性法规,也是省内率先出台的规范城市文明建设的一部法规,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巩固我市“创文”成果的有力举措,更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有效途径。同时,作为省级法规的补充性规定,法规设置了与省级法规激励引导条款相配套的处罚措施,细化了与不文明行为各种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省级法规没有提及的“合理规划临时性流动经营摊点”“防范校园欺凌”“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禁止公共交通工具霸座”“禁止危害驾驶安全”等事项设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将全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动市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全面提升。

据介绍,《规定》共16条,明确了城市文明建设的领导协调机构,设立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考评机制,创设了道德模范礼遇机制,设立了文明劝导岗制度,建立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义务、公民的文明行为义务规范。在以提升公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管理规范、法律约束等综合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文明意识、提升文明素质,让文明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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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优待、礼遇先进模范纳入法规

《规定》的实施让文明创建有法可依,让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有了法治保障。不仅对14类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明确,并设置了处罚措施。《规定》同时也特别将优待、礼遇先进模范纳入到了法规之中,

据了解,下一步我市将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基准,以宣传贯彻落实好《规定》作为具体抓手,双管齐下,全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动市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全面提升。

此外,市文明办还将出台一系列措施,将《规定》的具体要求落地落实。一是在群众中持续加强对遵义市涌现出的黄大发、杜富国等各类道德模范事迹的宣传学习,让道德模范的事迹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二是将完善道德模范的礼遇机制,出台《遵义市奖励、礼遇和帮扶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构建道德激励长效机制。让被评为各级道德模范的市民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公共出行等方面优先获得政府的各项优待,让“好心有好报”价值导向在全社会得到传扬,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关爱、崇尚、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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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不文明行为将被罚

《规定》的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需要重点治理的十四类行为规范,并有针对性的设置了处罚措施。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等道路通行设施或者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礼让;行人未按照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未按照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元罚款;

(三)机动车行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时应当减速、禁鸣;违反减速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禁鸣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在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不得向外吐痰、抛掷垃圾或者其它物品;驾驶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乘坐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据公共空间从事经营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对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100元罚款;

(七)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进行有效管控,不得影响公众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不得在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吸烟者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不得从事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活动,不得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健身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不得扰乱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四)在旅游活动中不得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编辑:卢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