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修订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地方性法规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黄世钊 实习生杨佳蓁
7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批准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6章58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完善巡游车的管理规范,巩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依照国家有关网约车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增加有关网约车的管理规定,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拟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在经营权取得之日起15日内申请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取得许可之日起15日内,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市场投放巡游车。第16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取得许可之日起15日内,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在出租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许可方面,条例规定从事巡游车、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特别是关于网约车的相关规定,有些是网约车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目前国内各城市对网约车企业普遍设定的准入要求,如“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网约车使用网络进行经营的特点,行业监管部门对网约车的监管也必须依靠信息手段进行;有些则是按照国家关于出租汽车多样化、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件,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内按规定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为个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无在营运期限内的其他网约车等。
另外,还对许可有效期作出规定。原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权有效期为12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的有效期为8年。该年限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巡游车经营权已由原来的有偿使用调整为无偿使用,经营权到期后企业通过质量信誉考核的,可以继续经营。期限的缩短并未减损巡游车企业的利益,反而更能促进巡游车经营企业稳步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条例规定,实行巡游车经营权的无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的要求,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同时,考虑到有偿取得经营权和无偿使用经营权这两种新旧制度的衔接和过渡,规定有偿取得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条例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继续营运制度。2014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即建立了出租车经营权的到期续营制度。原条例规定的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制度与这一要求不一致。为顺应出租车行业发展趋势,2015年8月21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决定暂停实施条例第8条2款“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的规定,暂停时间为3年。实践证明,这一决定对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因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届满需要延续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权的取得条件和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
条例在参照巡游车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约车客运经营的特点,除上述关于网约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之外,还对网约车的经营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
——细化网约车企业安全管控的内容。条例规定,网约车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网约车平台相关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设置24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在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程序,方便驾驶员、乘客遇到意外紧急情况及时向平台预警,等等。
——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条例明确网约车企业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服务,强调网约车平台应对车辆的运行和服务过程实行动态监控、合理确定客运价格、明码标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