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点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
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与湖北省、武汉市回来的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内与湖北省、武汉市回来的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从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自觉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14天的措施。
二、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管控责任人电话登记备案,报告居家医学观察情况,并主动配合接受健康监测服务。出现发热或者其他不适的,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管控责任人电话报告,并服从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对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不走亲访友,不聚餐聚会,少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积极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管控责任人电话举报,构筑全社会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内容来源:今日乌拉特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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