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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老板是安徽人,
常年在南京经营一家饭馆。
不久前,他来到了江都打官司,
原因是有人吃饭赊账不还;
刘老板在南京开了一家小超市,
不久前,他也来到了江都打官司,
原因也是有人购物赊账不还,
巧合的是,
何老板和刘老板告的竟然是同一个人!
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 情 概 述
江都人魏某是一名包工头,此前在南京承接一项工程,期间,魏某及其手下工人都在何某经营的饭店里就餐,累计拖欠何某伙食费5400元,何某多次讨要欠款后,魏某向何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此后,魏某仅仅向何某给付了1200元,剩下的4200元欠款,迟迟不还。
就在同一时期,魏某还多次来到刘某经营的百货超市,赊购香烟及其他物品,累计拖欠货款11500元。2015年底,魏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整”。此后,魏某仅在2017年底向刘某还款了1500元,剩余10000元一直拖欠。
1 法院判决
因为魏某迟迟不还赊账,何某、刘某分别来到了魏某的老家江都,将魏某告上了法庭。
江都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魏某给付何某欠款4200元;魏某给付刘某欠款10000元。
法官释法
大桥法庭副庭长汪德义
债务应当清偿。何某与魏某之间因就餐形成的拖欠餐饮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欠条为证,该欠条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同样,刘某和魏某之间就买卖香烟及其他物品所形成的拖欠货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借条为证,借条也合法有效。两起案件中,魏某欠款不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对于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今日江都
编辑: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