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麻栗坡1父母未送孩子接受完成义务教育,结果……

2019-09-30     文笔塔网


2019年9月27日早上

在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首例

侵犯未成年人接受

义务教育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并当庭宣判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聂怀疆同志等县委、政府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体局职工、教师、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等14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




为依法维护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麻栗坡县六河乡人民政府将学生家长陶某亮、马某英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三日内将学生陶某某送至学校学习并完成义务教育。

原告麻栗坡县六河乡人民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现年16岁的被告女儿陶某某系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当到校接受义务教育。陶某某就读义务教育八年级期间,于2018年9月无故离开学校,至今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经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敦促、劝返、批评教育,被告始终未履行将女儿陶某某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故原告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陶某某入校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院立案后,对被告及亲属进行了走访调查,认为家长陶某亮、马某英未履行法定义务,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儿陶某某,违反了国家法律。




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后,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陶某亮、马某英从判决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陶某某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

被告表示一定会将女儿送回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结合此案的审理宣判,合议庭对旁听人员进行了一次特殊的普法教育,让大家明白了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而是父母、学校、各相关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需要多方联动,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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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jA1Agm0BMH2_cNUgsoN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