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工伤除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还有一些因在上下班路上往返单位途中不小心出事故等所谓的工伤,但是工伤的判定是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确定,那这个“合理”的含义又该如何理解呢?
为避开堵车高峰晚点回家是否“合理时间”?
只要是职工住宿的地方就能认定“住所”吗?
下班后顺道去健身房路上算“合理路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和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住所”等关键词更是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时间”之外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
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长时间间断。
由于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以及外来的、流动的劳动力的增加,使劳动者的“住所”变得多样复杂,也给用人单位把握劳动者“住所”带来困难。《规定》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仅仅扩大“住所”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的,还容易带来其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住所必须是供劳动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我们来举个例子:
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
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劳动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是指劳动者居住地与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路线,特指地理的、时间的、经济的合理性,包含劳动者合理的代替路线和方法。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认可,比如,由于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问题而绕行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合理的路线。
如何判断“合理”,《规定》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这里将日常所需要的活动扩大到了“生活”范围,需要极为审慎对待。
实践中:
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并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
比如购买必需的日用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到医院就诊等,这种行为不能是长期的、固定的、持续的、反复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即使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脱离和中断期间,恢复到合理的路线以后的阶段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使有工伤可以报,该注意的安全还是要注意,毕竟身体比金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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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整理自劳动法宝网、工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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