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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36名员工近78万元的工资后关闭手机“失联”,一鞋厂老板被判刑。
2020年3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黄某,男,40岁,江西抚州人。2018年2月,黄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二期开办了一家鞋厂。黄某称,经营过程中,有一批鞋子因为质量问题,导致货款没有到位,加上另外一笔订单亏本,自己欠了很多供应商的钱,到了2019年9月,资金出现问题,工资也发不出来。
因为外债太多,黄某表示自己实在还不出钱了,就关闭了手机,去了广州摆地摊,并把原来的手机卡给扔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拖欠136名员工共计工资约78万元。2019年9月30日,黄某关闭手机,离开温州到了广州。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多次与被告人黄某联系均无果,且黄某没有在社保局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黄某称,自己在“失联”的这段时间里,一直靠摆地摊为生。
2019年10月28日,鞋厂的员工通过变卖鞋厂设备、成品鞋、半成品鞋等以及房东退还租金等方式筹资人民币34.1万元,其中33.45万余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另外,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8.3万元。至此,被告人黄某尚拖欠劳动报酬约35.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其家属又代为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综合全案,故而作出如上判决,并责令被告人黄某继续支付劳动报酬返还给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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