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十二时辰》的男主角张小敬,因为犯了十恶罪的第九款“不义”之罪,被关在死牢里等待处决。
靖安司丞李必把他从死牢里提出来,让他戴罪立功,赦免死罪。但张小敬说,他犯的是“十恶不赦”之罪,任何时候都不能赦免。
那么问题来了,李必和张小敬两个的观点互相矛盾,到底谁的对呢?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得了解一下什么是“十恶”罪。
一、“十恶不赦”之罪到底都有什么?
唐朝《唐律疏议》对十罪作了详细解释。
第一罪谋反。这个罪好理解,就是图谋造反。这种罪既包括已经付诸实施的武装叛乱、政变,也包括还没实施、只处于谋划阶段的谋反罪。因为这种犯罪的直接目的是推翻皇帝的统治,故而最不能原谅,犯了就杀。
第二罪谋大逆。罪行主要指毁坏宗庙、已故皇帝的陵墓,以及皇帝的宫殿。这条规定出发点在于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礼法地位。
一般来说,这种罪看起来挺吓人,实际上可掌握的量刑空间很大。毁坏,并没明详细规定毁坏到什么程度才会处以死刑,所以有的时候皇帝如果觉得程度不大,或者出于偶然、并非主观犯罪,也可以免死。
第三罪谋叛。这个叛不是叛乱,而是背叛本国、投降蕃国和伪政权,或者是带着自己管辖的地盘投降外国。
这种罪名是必死吗?原则来说自然是必死。但例外的情况太多了。唐初就发生过很多次。
唐朝收降瓦岗军后,瓦岗军大将徐世勣也投降了唐朝。但后来河北窦建德发兵南下,攻克了徐世勣镇守的黎阳郡,徐世勣被迫投降了窦建德。
后来徐世勣看不惯窦建德,便重新归降唐朝。按理说这是妥妥的谋叛罪,但唐朝并没有追究,相反还继续任命他为大将。
第四罪恶逆。罪状包括,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公婆、丈夫的祖父母。
这条罪主要针对不孝的行为。只要打了祖父母和父母就处死,谋杀即使只有计划没有付诸实施,也是死罪。其余的都以把人杀死为定刑节点。
第五罪不道。罪状包括,杀死一家三口以上,但这三口人并没有必死之罪的;肢解人,制造蛊毒、厌胜等诅咒式的东西。
杀死一家三口,如果死者中的任意一个有死罪,那么杀人者犯的是死刑,就可以赦免。
这方面有个例子。《水浒》中,宋江杀了阎婆惜,武松血溅鸳鸯楼杀了张都监一家十三个人,两人都去逃命。宋江劝武松先躲一阵,等天下大赦了再回家。武松知道自己杀人全家,张都监家人没有必死之罪,这是不道之罪,所以就没听宋江的,直接去二龙山落草了。
第六罪大不敬。指盗窃皇家祭祀用的礼器、车辆、礼服等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的印章;制造皇帝服用的药品,没有对照方子制药,或者药品上贴的标签错误。给皇帝做御膳,食物中有犯了禁忌食用的。制造皇帝乘坐的舟船,因主观失误造成不牢固的。骂皇帝,或对钦差不礼貌的。
第七罪不孝。指状告或诅咒、谩骂祖父母父母;和祖父母父母分家,不给他们钱花;父母去世守丧期间,出嫁或娶妻,或是听奏音乐,或是脱掉丧服穿了吉服;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匿消息不举哀发丧,或者人没死却诈称已死。
第八罪不睦。指谋杀或贩卖五服以内的亲人,殴打或状告丈夫、第三代以上的尊长、第四代以上的尊属。
第九罪不义。指杀死籍贯所在的府主、刺史、县令、正在受业的师父,吏和士卒杀死本部五品以上官长;丈无死了匿不举哀,奏乐,不穿丧服,以及改嫁。
《长安十二时辰》中的张小敬,杀了万年县的县尉,也就是他的直接上司。这犯的正是不义之罪,按律当斩,且不赦。
第十罪内乱。指的是奸第四代以内的亲人,或奸祖父、父亲的妾,或者与她们通奸。
二、唐朝能赦十恶罪吗?
十恶之罪,一般来说是不会赦免的。
但这并不绝对。
赦分为大赦、特赦、减等赦三类。
大赦是指,在赦令发布之前的某个时段,犯的罪一律予以赦免。
特赦是指对某一个地区的人,或者犯了政治罪的某一个特定的群体等,给予赦名。
减等赦,意思是减刑。
那么张小敬什么情况下会被赦免呢?
第一种可能,新老皇帝交替。唐朝有过这种实例。武则天退位后,唐中宗就下过特赦令,在武后期间犯了大逆之罪的,除了当年几起武装叛乱的,一律赦免。
《长安十二时辰》原著中,张小敬后来不知所踪,但在马嵬坡事变中偶尔出现一次。当时太子已经酝酿着夺位逼宫,所以那时的张小敬,很有可能因为拯救了长安百姓和玄宗皇帝,而被开恩特赦。
第二种可能,在安史之乱中立功。这也有实操案例。唐肃宗在灵武即位后,为了稳定民心,分化乱军,曾经向广大沦陷区的百姓下过大赦令,规定凡是能够弃暗投明者,即使是曾经叛变大唐投降安史乱军的,也赦免全部罪行。或者民间有能杀敌杀逆的,一律免除所有罪过。
归根结底来说,在古代,赦免是皇帝拥有的超越法律的特权。十恶之罪只是法律规定的各种罪行中的一部分,虽说处刑比较严重,但终归也都在皇帝特权掌握之下。只要得到皇帝的青眼,十恶之罪也并非没有回转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