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交警曝光五起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案例.....

2019-12-26     洛宁城事

“我是电动自行车,我是行人,我们不怕交通违法。”

骑电动车不看车、不看路,往往最让人头疼,也最危险!

非机动车无视交通规则,不看车、不看路,在各大路口随意穿行,不仅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给他人带来不便,更给自己带来致命的伤害。

虽说交规面前人人都是一视同仁,可事实上,在小编看来,非机动车违法上路、行人违法的“代价”,很多情况下要比机动车惨痛得多。毕竟,机动车是“铁包人”,而非机动车却是“人包铁”……

案例一

2019年01月24日12时35分许,李某竹驾驶自行车沿兴宁路由东向西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兴宁路与政通路“T”型交叉路口处,未按交通指示信号通行,与沿政通路由北向南向左转弯行驶张某康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其相撞,事故造成李某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李某竹驾驶自行车未按规定分道行驶,未按交通指示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竹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康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19年01月25日18时45分许,徐某峰驾驶小型轿车沿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宁驾校南侧路段处,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霍某撞倒,造成霍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徐某峰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霍某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徐某峰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霍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19年02月11日15时许,张某豪(1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二人),沿永宁大道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武学校门口处,将由道路南侧绿化带进入机动车道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亭撞倒,造成杨某亭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张某豪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杨某亭由道路南侧绿化带进入机动车道向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豪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亭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2019年05月27日15时许,韦某文醉酒后驾驶洪都牌二轮电动车沿原安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洛宁县陈吴乡“小白超市”门口处,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对向行驶党某冬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韦某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韦某文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党某冬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韦某文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某冬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五

2019年10月19日20时20分许,黄某斌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风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风翼路与政通路交叉路口处,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任某梅撞倒,造成任某梅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黄某斌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任某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斌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梅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几起事故也反映出不少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不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交通安全意识也十分淡薄,横穿马路未确认安全、未下车推行,从机动车之间快速穿插抢行。公安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乱骑行、乱穿马路行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洛宁公安交警)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gQOtQ28BMH2_cNUg0FX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