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1月9日洛宁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净化全县大气环境,保障全县消防、公共安全。
近日,县公安局迅速贯彻会议精神,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刘海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强调:全县公安机关主动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对县城区、各乡镇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开展全面清查,出动宣传车24辆,张贴禁燃禁放通告15000份,行政拘留非法储存处置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2人,警告4人,有力震慑了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在此提醒全县广大居民,积极响应禁燃禁放号召,对净化居民生活环境,有效预防火灾、噪音污染、减少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至关重要,请大家认真遵守,发现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将快速出警,依法查处。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第五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六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燃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第七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第十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行政法规依据
洛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5日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等,有的还含有氯酸钾,制作闪光雷、电光炮、烟花炮、彩色焰火时,还要加入镁粉、铁粉、铝粉、锑粉和无机盐。集中燃放会导致短时间内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浓度急剧上升,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为保障洛宁空气质量,我们倡议市民一起捍卫“洛宁蓝”
相信全社会协同共治,空气会更加清新、天空会更加湛蓝、家园会更加美丽。共创生态文明城市,保护我们的青山绿水!(洛宁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