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喜去悲来
结婚宴请宾客本应是一件喜乐融融、分享喜悦的事情,但是宴席上的冲动,却让本应收到大家祝福话语的小伙子,丢了喜悦,失了亲情。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19日,王某在酒店举行婚礼,傍晚时分,宴请部分宾客。席间,王某看到其姐在哭泣,便走上前去询问........
姐,弟弟我这大喜的日子,你咋哭了呢?
我听到表姐在背后说我坏话呢,说我今天都没跟他们打招呼,冷落他们了呢,
看似一句简单的话语,在一个忧心姐姐、饮酒过度的人心里,可就不简单了。
王某在酒精的作祟下,失去了理智,踉踉跄跄的在酒店门口找到表姐赵某后,质问其是不是欺负了自己的姐姐,并将其摔倒在了台阶上,致赵某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
经鉴定,赵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我真是太冲动了,喝酒
误事,真是对不住表姐,
对不住媳妇,大好的
日子,让我整成这样~~~
检察官温馨提示
虽然说“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礼”,特别是在婚宴上,你来我往,觥筹交错。但是,“主角”们一定要明白,传杯把盏、饮酒助兴都是为了增添欢乐,千万不要因为饮酒过量而导致不可逆转的局面。
普法乐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以上说法,小伙伴们都明白了吗?生活中,无论是否喝酒,我们遇到都要冷静,切不可冲动行事哦~~~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