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公司的HR,某一天收到员工寄过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莫高兴、莫彷徨。先看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员工提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放松下来为他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
当然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一般都是HR主动追着员工要辞职信,很少有员工主动花钱发快递的,所以当你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基本都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所以本人决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通知后不久,你还会接到劳动仲裁委的通知,告知你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一个完整的套路,员工给你发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说明他已经“高人”指点,准备起诉公司了。
举个例子:2017年11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发员工工资、停缴员工社会保险,员工工作场所关闭。2018年1月23日员工以邮政快递方式给该公司发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贵公司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我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月2日,该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员发来的员工仲裁申请书,员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发拖欠工资等。2018年5月3日该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跟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46条裁决该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跟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强迫劳动,违章作业、强令冒险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者可以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情形中,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违章作业、强令冒险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通知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告知用人单位,虽然《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实践中为了固定证据,员工往往采取快递方式告知单位。
因以上前3种情形较为常见,在此着重分析一下前3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此处的“劳动合同约定”即指书面约定也包括口头约定以及为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须的合理推断。比如,出租车司机岗位,即使没有约定提供出租车,但是可以合理推断提供出租车是单位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提供办公场所,但是取消员工门禁权限,员工不能进入办公区,也可以推断单位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一般指涉及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所必须的保护用品以及对女职工、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特别保护规定,一般工种不涉及特别的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一般指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合同义务所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要的劳动工具、场所、生产资料等。也就是说,单位如果不提供,员工将无法工作。比如,上述案例中员工工作的场所关闭。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情形很好理解,关键词是及时和足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如果只是偶尔延迟1次,而且延迟天数不多,一般不会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对于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如果双方对工资数额有争议,或单位合法扣除工资,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如果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停产停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只需支付员工待岗工资,避免降低员工工资而被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用工超过30天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虽然缴纳了社保但缴纳基数不合法,员工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没有行使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现已合法缴纳社保还能否行使解除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在北京地区只要缴纳了社会保险,基数不合法,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4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是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有些地区规定社保缴纳基数不合法,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天津市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须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海市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未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确因客观情况导致社保计算错误或存在争议,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改邪归正”,劳动者再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用人单位应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就避免了企业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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