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地出动警力200余人,全城追击,63人被拘传!

2019-07-29   黄石网警巡查执法

来源:鄂城区法院、鄂州日报、鄂州综合网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破坏营商环境和社会诚信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近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启动了为期一个月的“烈火行动”。

烈火行动

全城追击


7月10日上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出动警力200余人、警车8台、执法记录仪6部,分成四个行动小组,分赴各地开展集中强制执行。

截至7月12日下午4时,鄂城区法院集中执行“烈火行动”共拘留拘传了失信被执行人63人、腾退房屋6处,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自动履行案件30件,执行完毕案件16件,执行到位标的额2200余万元。 下面,全城曝光部分被拘留和其他处罚人员

李某华,男,51岁,住碧石渡镇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于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李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5.00元。

李某华以各种借口及理由拒绝向其偿还欠款,该院遂对李某华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鲁某兵,男,48岁,住梁子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鲁某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1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鲁某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陈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779.00元、执行费2177.00元。

截至5月13日,鲁某兵仅偿还15000.00元,且之后再无偿还行为。鲁某兵未按协议履行,故该院于7月11日晚展开行动,拘留被执行人鲁某兵,被拘留后其家人帮其偿还8000.00元。

孙某姣,女,67岁,住碧石渡镇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姣因双方土地划界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某为轻伤一级,构成十级伤残。经鄂城区法院判决,孙某姣应向张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504.77元。

因孙某姣未履行生效判决,于7月10日将孙某姣拘传到该院,并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但孙某姣拒不履行,也无法与张某达成和解意见,该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予以惩戒。

柯某平,男,46岁,住杜山镇

杜山镇柯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柯某平合同纠纷案,鄂城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柯某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柯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杜山镇柯营村村民委员会腾退并返还鱼池11.78亩;向杜山镇柯营村村民委员支付鱼池承包费1060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66.00元、执行费68元。

柯某平以各种理由拒不腾退鱼塘且不支付承包费,故该院于7月11日晚展开行动,对柯某平采取拘留措施。

胡某军,男,45岁,住西山街办

申请执行人谈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军、江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该院责令被执行人向谈某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利息801067.00元(2018年6月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另计);承担该案受理费13624.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27597.00元。执行过程中,因协商未果,此后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法院的传唤、执行。

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胡某军抓获并移交鄂城区法院,该院依法于同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执行措施。

王某舟,男,54岁,住泽林镇

申请人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王某舟应支付申请人陈某某投资款、利润610422.63元及延迟债务利息。

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鄂城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多种形式,试图与王某舟取得联系,但王某舟拒绝配合执行工作。7月4日,在泽林镇派出所的协助下该院执行干警将王某舟拘传至该院。

程某霞,男,42岁,住凤凰街办

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程某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程某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向祝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程某霞拒不签收法院法律文书,故意规避执行,且态度较为恶劣。7月11日,该院依法对程某霞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执行措施。

季某军,男,54岁,住蒲团乡

季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立案执行,并向季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按期还款,但季某军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事后该院曾多次打电话与其沟通,季某军均以资金周转困难,手头上没有钱为由而不能履行该笔借款。

7月12日,该院展开执行行动,对季某军采取拘留措施。

柯某玉,女,47岁,住鄂州市城区

柯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柯某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3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柯某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00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0.00元。执行法官多次通知柯某玉到庭谈话,但其仍未履行,故该院于7月15日拘留被执行人柯某玉。

戴某良,男,42岁,住汀祖镇

戴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于3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戴某良偿还原告李某某本金67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00元,合计117000.00元。李某某于4月11日向鄂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干警多次与戴某良联系,但都没有结果。

7月10日,在执行行动中,案件承办人组织李某某与戴某良双方就判决内容进行沟通,但戴某良态度消极,双方始终无法就判决的履行形式达成一致。7月15日,该院对戴某良采取拘留措施。

徐某清,男,41岁,住燕矶镇

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徐某清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刘某某60000.00元,余款24167.00元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

执行中徐某清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该院执行干警通过电话、面谈等各种形式督促徐某清主动履行义务,但其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该院将徐某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柯某军,男,49岁,住杜山镇

7月11日晚,鄂城区法院在执行杜山镇柯营村与柯某平腾退鱼池一案中,在对柯某平采取强制拘留过程中,被罚款人柯某军用电动三轮车阻挡法院执行警车,不让其通行,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公务。

7月16日,被罚款人柯某军被传唤到鄂城区法院,经法院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并向法院出具认错书。鄂城区法院看其态度诚恳,决定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罚款1000元,被罚款人柯某军执行完毕。

据了解,下一步鄂城区人民法院将针对隐匿行踪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发起更猛烈的攻势。劝告被执行人尽快收起侥幸之心,迅速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执行烈火必将灼痛每一个漠视法律的失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