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夫妇被两人持棍殴打时,将对方捅成重伤,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2-07-09     题材猎手

原标题:重庆夫妇被两人持棍殴打时,将对方捅成重伤,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察院:他属于正当防卫!”重庆石柱县,两男子手持木棍来到他人楼下,殴打他人时被对方持刀捅刺成重伤。案发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受伤男子不服,多次向主管部门表示,希望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最终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

(来源:红星新闻)

事情是这样,两名群众在一起吃饭喝酒时,因琐事发生纠纷,当时在场的男子罗某与何某,主动上前劝阻。可不曾想,双方在劝阻的过程中,因意见分歧,演变成罗某与何某发生争吵,不过双方很快就被旁人拉开,及时制止了事态进一步发展。

罗某本以为这事就会到此结束,但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好心上前劝阻,却惹来了麻烦。何某回到家中后,喊来其一位朋友,一起手持木棍来到罗某家楼下,并打电话让罗某下楼,把事情说清楚。

罗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生怕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遂一人下楼查看,并打算劝说何某离开。但是,罗某因担心妻子的安全,也跟着下楼去查看。

正当妻子与何某说话时,何某一见到罗某从身后走来,二话不说,直接持棍去殴打罗某。妻子为了保护丈夫,下意识用手去挡时,被木棍砸中左手。此时何某的同行朋友,也持木棍去殴打罗某。

妻子见状,遂双手去抢何某手中的木棍,但未果。罗某在躲避过程中,发现大门旁边卫生间的盆子里有一把刀,其拿起后,朝着正在与何某搏斗的妻子方向走去。罗某还未靠近对方,就被何某直接当头一棍。罗某随即拿刀朝着何某挥舞,最终将何某的胸部捅伤。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并将何某送往医院抢救。后经鉴定,何某身体所受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随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明不足”为由,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何某不服,其认为罗某致其身体损伤为重伤二级,应当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其认为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据此,何某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望希望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但上级检察院经研究后,认定罗某构成正当防卫,理由以下:

首先,何某持木棍来到罗某家楼下,手持木棍殴打罗某妻子手部在先,殴打罗某本人头部在后,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罗某及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且严重危及二人的生命安全,属于不法侵害进行时。

其次,《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面对危及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进行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要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中,罗某事前并没有提前准备刀具,其系在本人及其妻子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持刀进行反击的,且其在何某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侵害,并报警予此施救。因此可认定罗某的自卫行为,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

最后,《刑法》第20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罗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所以检察院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撤销之前“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并重新对罗某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确定为是法定不起诉情形。意思就是说,检察院认定罗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专业人士表示,本案完全诠释了法律对“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决心。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讨论!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以身说法#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fb80d2606a9b7fdc0b411270ba38ac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