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王盟在儿子出生后,赠送妻子张妍一套价值120万的房产,结果意外发现孩子并非亲生,而是张妍与前男友所生,王盟起诉要求返还房产,张妍却称:并非有意出轨,酒后一时冲动!
(案例来源:庭审再现,人物均为化名)
王盟是天津本地人,父母家庭条件较好,名下有好几套房子,王盟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为方便他工作,父母在王盟公司附近,花120万为他购买一套房子,并登记在王盟名下。
由于工作经常加班,常年工作下来,王盟生病住院,在医院里他遇见了护士张妍,她声音甜美、身材高挑,正好负责王盟所在病房,王盟对她很有好感。
从同事口中,王盟得知张妍单身,并且刚刚失恋不久,于是主动要来联系方式,出院以后对她展开猛烈追求,王盟年少多金、工作体面,张妍对他也很有好感,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两人都已到适婚年龄,觉得彼此合适,很快安排父母见面,双方父母也比较满意,相恋4个月后,两人就领证结婚,并在双方亲友见证下举办婚礼。
婚后不久,两人生下一个女儿,一家三口十分幸福,唯一美中不足的是,他们还缺个儿子,2年后,张妍再次怀孕,家人都很开心,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王盟某次酒后,与张妍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张妍不慎流产,原本亲密无间的夫妻,从此心理上产生隔阂。
结婚第4年,张妍再次怀孕,次年不负众望,生下一个儿子,王盟十分开心,为了奖励妻子,同时弥补她当年因流产所造成的伤害,王盟在房产证上加上张妍名字。
儿子王峰出生后,全家欢天喜地,王盟更是喜欢得不行,即便工作再忙,也会专门抽出时间,组织亲子活动。
某日,王盟带儿子去公园玩,王峰不小心被树枝划破皮,王盟一向疼爱他,即便伤口不大,仍带着他去医院检查。
可拿到检查单时,王盟有些疑惑,儿子的血型竟是AB型,这可不大对劲,自己和老婆都是B型血,儿子应该也是B型血,有极小概率是O型血,但绝不会是AB型。
事关重大,王盟不敢妄下定论,他回想起张妍流产以后,夫妻俩交流就很少,尤其是怀儿子前一段时间,张妍的表现更是诡异。
不仅经常偷偷打电话,还打扮得花枝招展,晚上出去喝酒,经常半夜才回来,当时两人就有过争执,可张妍却说是心情郁闷,和朋友外出聚餐。
现在想来,那段时间张妍十分可疑,儿子出生以后,夫妻重归于好,王盟没有再做计较,现在想来一阵后怕。
王盟不动声色,带着王峰去做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两人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遗传关系,很显然王盟这是喜当爹!
拿到报告以后,王盟马上质问妻子张妍,张妍一开始拒不承认,可在证据面前,她不得不低头。
可张妍觉得自己没什么大错,当初夫妻两人感情不好,前男友找到自己,两人酒后冲动,才会发生这种结果,现在自己已经回归家庭。
王盟则提出,要和张妍离婚,张妍表示离婚可以,但房子得分她一半,因为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
可王盟认为,张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没资格取得房产,双方多次争执未果,没能达成离婚协议,王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撤销赠与房产行为。
法庭上,张妍提出3点抗辩,认为王盟无权撤销赠与:
1.首先,这套房产属于无偿赠与。
虽然房产是王盟父母婚前购买,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但王盟主动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两人之间属于赠与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一方表示无偿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宣告成立。
2.其次,房子属于不动产,物权效力以登记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最后,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不得随意撤销。
也就是说,张妍认为,王盟赠与自己不动产,并且已经完成登记,物权发生转移,现在不得撤销。
那么从法律角度,张妍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也就是说,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
本案中的张妍婚内出轨,并且产下他人孩子,严重损害夫妻关系,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既为道德所不耻,也为法律所禁止。
王盟赠与妻子房产,虽说是无偿赠与,但实际上其赠与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夫妻互相忠诚,儿子是他亲生。
本案中,张妍背叛家庭,并与他人生子,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深深伤害王盟感情,为道德和法律所禁止,应受到法律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王盟可撤销赠与,张妍无权分割房产。
不仅如此,张妍还要为她的出轨行为付出其他代价,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对她少分或者不分,王盟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返还孩子的抚养费。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