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税务全解

2019-11-29   理个税

很多企业都会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比如买一件西服送一双袜子,或者买一条酸奶送一盒酸奶等等。欣欣咨询公司的小汪和小刘的客户就是由于“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案受到了税务局的处罚。

故事是这样的:

客户是一家电子产品销售企业,为了促销,制定了这样的销售政策: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赠送手机一部,手机成本1500元,笔记本成本5000元,企业按8000元(不含税)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笔记本的市场价格8000元,手机的市场价格1800元。

客户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销售电脑,赠送手机,但在开票的时只开了笔记本没有开具手机项目,销售金额(不含税)8000元,增值税1040元。

税务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事项,手机项目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要求客户补缴销售手机项目的增值税234元。

分析:

一、增值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也就是说,在常见的“买一赠一”方式下,除了按规定对售出商品(电脑)计算征收增值税以外,赠送的实物(手机)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时应作销售收入处理申报纳税。

本案例中,由于使用的是“买一赠一”的方式,需要交纳的增值税怎么计算呢?

思路一:赠送的手机作为视同手机销售处理,购买的手机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销售电脑缴纳的增值税:8000×13%-5000×13%=390元

销售电脑缴纳的增值税:1800×13%-1500×13%=39元

思路二:赠送的手机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购买手机的进行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电脑缴纳的增值税:8000×13%-5000×13%=390元

转出进项税额(手机):1500×13%=195元

思路三:如果不使用“买一赠一”,而是改为给商品打折呢?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缴纳的增值税:8000×13%-5000×13%=390元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所得税,无论怎么开票,都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定销售收入。

本例中:

电脑确认的收入=8000×(8000/(8000+1800))=6530.61元

手机确认的收入=8000×(1800/(8000+1800))=1469.39元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由于在销售电脑时,是确定赠送手机的,属于第一条第二款项目,所以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但是请注意,如果赠送赠品的项目是随机送出的,比如根据抽奖活动抽取奖品,抽得的手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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