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前段时间,齐齐哈尔的一名驾驶员翻车后被自己的车压住,不幸身亡。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马国富:
张某被甩出车外,被他所驾驶的拖拉机头压在车下,经120确认当场死亡。
经过鉴定,张某的情况符合机动车作用致挤压性窒息而死亡。张某驾驶的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11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最终,张某家属决定起诉,双方对簿公堂。10月18号,案件在齐齐哈尔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开庭。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张某原先是“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适用交强险进行赔偿。
马国富法官:
该事故发生时间节点应为车辆压死张某的时间,即在这一时间节点上,张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身份在事发时,从空间和时间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单纯认为张某是“车上人员”。因此依法支持了驾驶员家属的索赔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理赔。
马国富法官:
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