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南京一女子与邻居卧室偷情,被丈夫抓现行,因一句话酿悲剧

2022-06-25     史家霸唱

原标题:2013年南京一女子与邻居卧室偷情,被丈夫抓现行,因一句话酿悲剧

2015年4月,江苏南京的石先生一纸诉状将隔壁邻居王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赔。作为原告的石先生,见到被告王某后眼睛里几乎都要喷出火来,对面的王某在他眼神注视下浑身不自在,法官了解了本案前因后果,看王某自觉理亏的模样,综合考虑案情,主持调解。

这是一桩比较特殊的索赔案,让石先生恨得牙痒痒的王某原本是个“好邻居”,石先生家有什么事他都会去帮忙。石先生一度觉得王某人不错,怎么转眼间,两人就成了势如水火的原告和被告呢?事情还要从一段婚外情关系说起。

石先生与妻子何鹃(化名)是自由恋爱结婚,2008年,妻子生下了儿子,初为人父的石先生十分喜悦,他和妻子商量,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他负责外出挣钱,妻子就在家做全职主妇带娃。从那以后石先生便长时间在外跑,回家次数比较少。

夫妻之间聚少离多,能不能保持忠诚就看各方自觉,全职主妇的日子既辛苦又无聊,何鹃经常感到烦闷。丈夫在家的时间非常少,儿子的吃喝拉撒基本全靠她管,琐碎疲累,邻居王某时常过来串门,帮着何鹃照看孩子,何鹃很感激,只是,男女之间距离太近,总容易出事。

王某“醉翁之意不在酒”,常常给出一些暧昧暗示,何鹃起初还能抵挡住,可丈夫常常不在家令她觉得内心空虚,时间久了,便也不推拒,两人瞒着石先生悄悄地来往,以为事情做得隐秘就不会被发现。

石先生一开始的确没有发现,不过这不代表他永远不会发现。

正因为丈夫最初毫无觉察,何鹃的胆子大了起来,常常等儿子睡着了便叫王某过来幽会,甚至让王某在家过夜。婚外情就像饮鸩止渴,纵然能得一时欢愉,也终究会有暴露并付出代价的那天,2013年12月13日晚,何鹃照例等儿子睡着便给王某发信息,王某看到后立马来赴约。

偏偏晚上11点多,石先生没知会妻子一声就提早回了家,他本来想给妻子一个惊喜,却没料到惊喜变成了惊吓。到了家门口,石先生掏出钥匙开门,门怎么也打不开,被人从里面反锁了,石先生顿时生疑,一般情况下妻子都不会反锁,难道她是不想让人进去发现什么吗?

他心中有种不好的预感,于是顺着外墙爬到了二楼,敲碎书房玻璃,翻进家中,玻璃碎裂的声音惊醒了正和王某在卧室偷会的何鹃,也惊醒了儿子小石,5岁的小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跳下床找妈妈,正好目睹了母亲和其他男人在一起,被父亲抓奸的一幕。

石先生刚翻进家中就听见妻子在卧室惊叫了一句:“我老公回来了!”听到这句话,他还有什么不明白的,立刻径直冲向卧室,同样被这话惊到的还有王某,他手忙脚乱地捡起衣服披在身上,打开卧室的玻璃窗,爬出阳台往楼下跳。

石先生气得要命,彻底失去了理智,一心要抓住对方,看他跳了下去,完全没多想,也追上前,从阳台跳了下去。谁知悲剧发生了,刚落地,他便感觉右腿一阵钻心的疼,摔倒在地动弹不得,而王某趁机逃走了,石先生只来得及看清了王某的脸,却没法站起来继续抓他了。

何鹃慌慌张张跑下楼,见丈夫摔伤了,赶紧送医。经诊治,石先生右胫骨下粉碎性骨折,伤势严重,需要休养,因为这档事,石先生足足在家待了一年多没出去工作,不光断了经济来源,还出了不少的医药费,真是气得无话可说,但这还不是最悲剧的,比起自己,石先生更担心儿子。

原来,两人的儿子因为目睹了当晚发生的事,受到严重刺激,患上了自闭症,治疗需要大笔的费用。何鹃见自己的荒唐既害了丈夫又害了儿子,十分愧疚,向丈夫保证再也不和王某来往,但即使如此,石先生仍然气不过,他越想越觉得自己骨折的事得算在王某头上,于是起诉王某索赔。

然后就有了开头提到的一幕,王某坐上了被告席,石先生以自己摔折腿、遭受人身损害是抓奸所致,向王某索赔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损失3万余元,那么就法律的角度来说,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向石先生作出赔偿呢?

原《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来认定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某些领域和主体因其特殊职责推定其有过错,要担责;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担责。通常而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应该具备4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现行《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就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是石先生追赶王某摔折腿,不过在这一过程中,王某并没有主动去实施加害行为,如将石先生推倒,他的逃跑并不必然导致石先生去追然后摔着腿,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石先生受伤是他自身跳楼所致,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能预料到跳楼的风险后果,所以从人身损害的角度来说,逃跑与摔伤之间既然并无因果关系,本不涉及赔偿责任,但不可否认,王某与石先生的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无论从法律还是公序良俗来说都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结合事实和法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主持调解,最终两人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石先生2万余元。事情暂时告一段落,但悲剧显然并非结束,何鹃的婚外情让整个家瞬间陷入困难中,更害苦了无辜的孩子,如果她当初守住底线,悲剧原本可以避免,婚外情能得一时之欢,后果却未必是当事人愿意看到的。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f31ff691c0adbf73c8a716b18e165a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