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言,
有人通过打官司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也有人不小心把自己也“卷进”了一场官司。
2002年,山东一农妇原本是聘请律师代为打官司,结果因律师索要高额代理费而被告上法庭,一路乞讨进城申诉,成了现实版“秋菊”。
为了索要丈夫的工伤赔偿,魏某聘请律师打官司
魏某是山东省的一名农村妇女,丈夫张某在当地一家装饰公司做装修工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两人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均未成年。
天有不测风云
。2001年的某一日,张某在进行安装工作时,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下,装修公司的老板打电话通知魏某,让其尽快赶来当地的某所医院。
挂断电话,魏某马上赶到医院,医生说,张某摔到了脊椎骨,手术完成后还需要比较长期的治疗,而且存在未来无法站立的可能。
丈夫的伤情让魏某感到十分痛心,一方面是因为丈夫的后半辈子可能因此被毁了,另一方面是手术治疗可能需要花大量的费用,
家里只有丈夫这么一个劳动力,怎么支付这些费用?
魏某虽然伤心,但是看到装修的人员也在场,还是清楚应当做些什么。她向他们表示,丈夫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希望装修公司能够承担责任,支付所有医疗费。
这个装修公司算是当地有点名声的企业,
为了维护名誉,也陆陆续续帮张某支付了大约四次的医疗费用,公司领导也曾来医院看望过张某。
但是,公司是盈利机构又不是慈善机构,怎么可能愿意承担这么多的医疗费用?在张某手术大致完成后,公司便不再愿意支付其康复费用。
康复所需买的器具和看护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单靠丈夫务工寄回来的生活费压根无法应付。
没有办法中的办法,魏某决定打官司!
然而,魏某作为一个农妇,对于打官司完全不了解。于是,魏某找到了律师李某,拜托其代为诉讼,索要工伤赔偿。
李某研究过案子的相关情况之后,向魏某保证能拿到钱,但提出支付赔偿金总额25%作为代理费。魏某作为一介农妇怎么懂得什么收费规则,也看不懂合同条款,
她只听到可以拿到丈夫的工伤赔偿,便草草与李某签了协议。
由于张某的工伤赔偿实际上属于劳动争议,需要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李某先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
仲裁委接受了李某提交的仲裁申请,很快便开庭。
根据提交的相关资料,仲裁委最终裁决装修公司向张某支付12.8万的工伤赔偿费。
律师李某狮子大开口,索要高额代理费
魏某拿到赔偿后,李某表示,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魏某应当支付3.2万元的代理费。
3.2万?魏某奔奔波波,最终拿到的赔偿金额也就12.8万元,把钱支付近期所欠付的康复费用,可能就剩7、8万用于丈夫后续治疗以及生活支出。
结果,这律师一下子要3万多,怎么像土匪一样?
魏某不愿意支付这么多钱。然而没想到,李某为了拿到代理费竟然向法院起诉了。
2002年某日,魏某收到了一张传票,要求她按时去当地基层法院参加庭审,说是有人起诉她支付代理费。魏某没被人起诉过,接到传票十分慌张。
但是,想到丈夫还卧病在床,需要大量的治疗费用,如果再支付三万多元的代理费,治病就更困难了。
于是,魏某决定和李某打官司,说什么也不能把钱白白给李某。
由于魏某不识字,这次打官司还是请了律师陈某帮忙。不同于李某,陈某因为和魏某一家有亲戚关系,愿意拿少一些代理费用,且对案件十分负责。
在庭审中,陈某表示,虽然魏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了赔偿金额25%的代理费。但是,律师收取服务费是有限额的,
李某收取的费用已经远超山东省物价局的规定。
幸好,法院听取了陈某的辩护意见,认为确实3.2万的代理费太高,若是支持李某的请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仅判决魏某支付5000元代理费。收到判决的魏某松了一口气。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李某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
中院认为魏某应当遵守合同的规定,依照合同规定向李某支付3.2万元代理费,撤销了一审判决。
这下魏某一家陷入了困境,丈夫还在治疗当中,本来钱就不多,现在还得额外支付三万多元,可就更加艰难了。
难道就要如此认命吗?不,魏某认为不能便宜了李某。
听陈某的建议,她知道了通过申诉还可能启动再审程序来推翻二审的判决。
于是,魏某决定到城里申诉。
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一样,魏某为了省钱步行从村里走到县,从县走到城里。由于她没有钱,只能一边乞讨。由于她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诉,就一个个部门往上问。
一开始,县里的部门是不愿管过多的闲事,只是草草地告知她这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后来,魏某坚持不懈地来问,
于是某位工作人员就帮他打听了一下,并告知了她可以申诉的部门。
后来,魏某终于找到了高院的申诉部门,经高院批示,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因为法官们对于这个案子的看法不太一致,
于是进行了较长时间讨论。
最终法院认定,虽然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服务费,但是合同所约定的金额过高,违反了物价局的相关规定。
若允许律师收取过高的服务费用,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因此,
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
虽然艰辛,魏某以其坚持不懈的倔脾气,获得了公平的判决,维护了她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有关律师代理费的法律规定
我们都清楚,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一般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有
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又分为普通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普通代理收费是不管案件是否胜诉,都按照诉讼标的额乘以一定比例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则以最终诉讼获得的金额作为基准乘以一定比例收费。
本案中,李某的收费方式实际上就是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
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将律师服务费与最终获得的诉讼金额挂钩,胜诉则费用高、败诉则费用少。
这促使了律师更加尽职尽责。当然,由于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共担风险,风险代理费用所挂钩的收费比例也一般偏高。
一般而言,当事人与律师约定了服务费用,就应当秉着契约精神严格履行。若是签订协议后,当事人又认为费用过高而不愿支付,
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但是,律师收取服务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收取。
在本案中,根据当时有效的山东省物价局的规定,李某的最高风险代理费不能超过二万元,可见李某索要的三万多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根据司法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意见》),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可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李某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为赔偿金额的25%,已经违反了不超过标的额18%的规定。
此外,是否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当然不是。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若按照现行的规定,本案属于工伤赔偿,实际上亦是不能采用风险代理的。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对风险代理进行过多限制,因此法院并未对本案的风险收费方式予以否定。
本案虽然以魏某胜诉的结果,实现了公平正义,但在这过程中魏某却也付出许多时间、精力,经历了许多磨难。相比以前,
现今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我们可以轻易地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律师队伍不是慈善组织,其中甚至有可能存在一些“黑心律师”,凭借自身专业优势,对当事人“趁火打劫”。
因此,当事人在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擦亮双眼,特别注意协议中的收费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约条款是否对自己十分不利,
以免在逃离一个“泥坑”后又掉入另一个“泥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