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宁网讯(通讯员曾淑娥)8月29日,由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教师猥亵儿童案,在武鸣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工作。
武鸣区检察院查明:2018年11月30日中午,在武鸣某乡镇小学担任数学老师的王某,通过QQ联系其任教班级的学生小丽(化名),以辅导功课为由,将小丽叫到家中并在卫生间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小丽拼命抗拒并大声哭喊,王某害怕罪行败露,才停止猥亵行为,让小丽离开。事后,小丽变得沉默寡言、敏感多疑,上课时神情恍惚,回到家就躲进房间里哭泣,晚上经常做噩梦。在母亲再三询问下,小丽才说出被王某猥亵的事情。今年1月22日,做通小丽的思想工作后,小丽的母亲到公安机关报案。2月25日,王某被拘传到案,到案后的他拒不认罪。
办案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王某作为一名教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为满足个人性欲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差,为了预防其再犯罪,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王某处以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预防性措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判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