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16条政策措施
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免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
平安南宁网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为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南宁市中小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2月5日,南宁市十四届人民政府召开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提出了助企稳岗,促进企业复工复产;降本减负,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融资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精准施策,强化惠企政策执行4个方面,共16条具体政策措施。当天,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该《若干措施》,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
《若干措施》提出,实施企业稳岗政策,对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确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免收滞纳金。
《若干措施》明确,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对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对承租南宁市(包含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2020年2月至3月份房租免收、4月至6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由市工信部门对2020年2月至3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月至6月份租金减半补助。引导和鼓励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在2月至6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10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的,或共减免租金共计50万元以上减免比例达到50%以上的,由属地县区、开发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若干措施》规定,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于在2020年2月至6月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50%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份,给予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医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给予2020年度全额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融资及信用担保代偿的补偿,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在因2020年2月至6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担保费用给予全部补偿。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针对支持疫情防控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制造及采购、信息技术支持、产品配套、交通运输等企业,提供基准利率的新增信用专项信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征集贷款需求,加强融资需求对接,银行机构精准匹配专项融资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降低准入标准,酌情增加额度、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发挥南宁市应急转贷业务优势,对疫情相关企业给予应急资金支持。
《若干措施》要求,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告知承诺审批、全链条并行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