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广华诉被告郭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6023号民事调解:被告郭龙兵应偿还原告李广华8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3.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郭龙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广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龙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郭龙兵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008025016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采桑镇舜王峪村西庄
立案时间:2019年1月17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469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6023号民事调解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25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