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中院通过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李一与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生效判决,鄂托克旗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李一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该选煤公司未按期履行。李一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根据李一的申请,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选煤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的厂房及洗煤设备,两次拍卖流拍后,银川中院裁定以物抵债。
由于该选煤公司名下的资产以物抵债后,仍欠200余万未履行,银川中院遂将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使得被执行人该选煤公司经营受限、相关人员出行受阻,陷入内外交困的窘境。
迫于压力,该选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主动联系办案法官,商谈案件下一步的履行事宜。
之后,办案法官协调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了各方都比较满意的和解协议。
按照和解协议,银川中院将拍卖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一名下并顺利交付。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主动帮申请执行人李一找来有实力的买家将资产变现,使各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实现,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下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银川中院担负着全面优化首府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该项工作,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就全市法院为改善和优化首府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从11 个方面提出了36项具体措施。本案的顺利执结,正是银川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