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原告大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原告在被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各种手段下被迫和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签署协议,之后房屋被拆除。
当时签署协议时,被告确认原告的房屋属于养生示范城项目红线范围内,必须拆迁。之后经原告多方打听,以及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亲口承认,原告的房屋并不在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于必须拆除的房屋。
再加上在征收过程中,征拆房屋的标准和政策没有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原告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征收原告所在地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违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与原告大强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经省人民政府文件批准,甲方因实施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需征收示范区美丽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乙方房屋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必须拆迁。”
而协议中的乙方即原告大强的房屋并未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协议签订后,2021年元月,原告共领取各项补偿款180余万元,同月,原告的房屋被拆除。
另查明,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是市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临时机构,而市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是由被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通过双方举证,法院认为,对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被告市人民政府;由于原告房屋实际上并不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但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明确表述原告的房屋“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必须征拆”,致使原告误认为自己的房屋“必须征拆”,而与之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虽然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与原告达成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并支付了补偿款,对原告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但因该《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依法可认定其违法,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健康养生示范城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违法。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推进行政管理工作,尤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更应当秉承着基本的法律原则推进征收程序的进行。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在征收搬迁过程中您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应树立基本的法治意识,尽早积极地寻求专业律师依法进行维权,抓住维权先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范围内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卢恩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