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藏匿孩子阻挠探望的,另一方该怎么办?

2024-07-19   法妞问答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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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藏匿孩子阻挠探望的,另一方该怎么办?

郭守文律师解答:

探望权属于法定的民事权利,不让探视孩子的,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权利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也是对未成年子女本人身心健康的重大侵害,作为孩子的父母,如果另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应该积极采取报警、通过诉讼依法要求行使监护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另外,若觉得孩子跟随对方生活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有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郭守文律师补充: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行使方式大致包括两种: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到对方家里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在约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郭守文律师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硕士副教授中共党员,力争合法合规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并问心无愧于每一个当事人。担任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